今天给各位分享微信解封到底违法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微信解封到底违法吗知乎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微信解封平台),现在开始吧!
微信解封平台(51解封网)
帮违规账号解封违法吗
微信解封是否造成放罪主要看是否情节严重,一般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解封是没有问题的,可能是对方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微信号被盗,被不法分子利用才造成的封号,这种情况下帮助别人解封是没有问题的,前提是对方是你认识的人,而且你知道他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
帮忙解封微信号对自己的号有什么影响吗
帮忙解封微信号对自己的号的3个影响:被限制部分功能使用、封号、涉嫌违法。
腾讯客服小程序提示:请不要轻易辅助陌生账号解封,如果您辅助违规账号解封后,该账号再次违规被封,当时参与辅助解封的账号可能会被限制部分功能使用或封号。
辅助解绑的人若明知该账号用作违法行为,还帮助账号解封,则可能涉嫌违法。她表示,若账号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封禁,封号的违法行为已被终止,但辅助解封的人明知账号涉嫌违法,还继续辅助解封,让原本终止的违法行为继续通过账号实施,行为较为恶劣。
扩展资料:
2018年2月14日 腾讯新闻
微信注册辅助目前应该是1年3次,且和微信解封次数重合。即当月微信解封后的账号不能再注册辅助,微信注册辅助后的账号不能辅助解封。
极个别账号提示1天后的账号属于特殊的情况,这类账号在24小时后可再次注册辅助验证。如果做了3次注册辅助的账号,当年是不能再辅助解封。
参考资料来源:舜网-“解封”一个微信号80元,这钱真好赚吗?
腾讯网-微信注册辅助和微信解封次数说明
微信解封平台接单犯法吗
这些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一般通过预加好友或者实名解封等方式,来给需要解封的微信号解封,并收取一定费用。找他们解封微信号的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微商和普通用户,另一类是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的人,比如开设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微信发布诈骗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分子。
给微商或者普通用户解封微信号的,一般不涉嫌违法,但如果是给想利用微信来犯罪的人解封微信号,就涉嫌违法了。那么,对于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这种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呢?微信解封啦平台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中立的帮助行为
由于微信号解封服务,既可以提供给普通用户,也可以提供给想利用微信号违法犯罪的人,所以这种服务就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也就是既可以用来服务合法的事,也可以用来服务违法的事。这就好比一个人卖菜刀,既可以把菜刀卖给对方用来切菜,也可以把菜刀卖给对方用来杀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中立的帮助行为。
所谓中立的帮助行为,指的是一种无害的日常行为却帮助了犯罪的实施。比如开出租车就是一种无害的日常行为,但出租车司机明知一个人要前往某地杀人,还把他拉到那个地方的,客观上就帮助了杀人罪的实施。
那么中立的帮助行为到底要不要处罚呢?如果处罚,可能会让从事正常活动的人提心吊胆,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犯罪,影响正常社会生活;但如果不处罚,这种行为毕竟是帮助了犯罪,也不应当放纵。
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肯定要设置处罚的界限,限制处罚的范围,不然的话就没人敢从事正常的业务了。问题是,这个界限怎么划?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帮助的人确定要实施犯罪,且很快就要实施犯罪,帮忙的人在其中起的作用又比较大,并且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犯罪时,才可以将这种中立的帮助行为认定为具有可罚性。
比如,一男一女在出租车上,男的显露出要强奸女的的意思,出租车司机也看出来了,此时男的让出租车司机往偏僻的地方开,出租车司机照做的,就不再是日常行为,而是对犯罪的帮助了,就具有可罚性了。
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对于委托他们解封的微信号的性质,其实是非常了解的。因为在具体操作帮助解封过程中,微信平台会提示微信号被封原因,比如“涉嫌诈骗”“多人投诉恶意营销”等,所以他们是知道这些微信号一旦被解封,是很可能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上,这些微信号在解封后也的确很快就实施了犯罪,而微信号解封,对于这些微信号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此,就不能再认为解封微信号是日常行为,而应当认为是帮助了犯罪、值得处罚的行为。
既然这些解封微信号的行为值得处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按照什么罪处罚?
和利用微信号犯罪的人成立共犯
解封微信号是对利用微信号实施犯罪的帮助,所以首先可能成立的是相应犯罪的共犯。成立共犯需要提供帮助的人客观上促进了犯罪行为,还需要提供帮助的人与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有共同故意与意思联络,也就是提供帮助的人知道对方在实施什么犯罪,并且知道是在帮助对方实施这一犯罪。
在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明确知道对方要利用微信号实施何种犯罪,还提供解封服务时,可以认为其与对方具有共同故意与意思联络,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
比如,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明知道对方解封微信号是用来进行电信诈骗,还帮对方解封,之后对方使用该微信号进行电信诈骗成立诈骗罪时,解封微信号的人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即便不知道具体实施诈骗的人的具体身份,即便他尚未被查获,只要有证据表明他的确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提供帮助的人就能成立帮助犯。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便尚未抓到利用微信号实施犯罪的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被解封的微信号的确是用来实施犯罪了,那么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就可以成立共犯。
单独成立帮信罪
如果只是知道解封的微信号会用于犯罪,但不知道具体用于什么犯罪,或者以为微信号是用来电信诈骗的,但其实是用来开设赌场的,又该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下,由于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与使用微信号犯罪的人,对于具体犯罪没有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就无法认定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成立共犯了。
为解决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个罪名,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时,就成立这个罪。
网络犯罪具有匿名化、隐蔽化的特点,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解封微信号的人何时用微信号进行何种犯罪,如何进行,具体的被害人是谁,涉案金额大致是多少。此时如果将他解封的微信号所涉及的全部犯罪都让他负责,恐怕对于他而言责任过重;但如果不追究这种行为,又是对他帮助犯罪极大的放纵,因为如果没有他提供解封服务,很多犯罪的确没有那么容易实施。于是,刑法就将这种具有帮助性质的行为独立规定了出来,也就是不管被帮助的人实施了什么犯罪,提供帮助的人都成立帮信罪。
虽然刑法将帮信罪单独规定了,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实施了帮信行为,无论之后被帮助的人有没有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都要处罚。如果是这样,处罚范围就太宽了,就会将没有什么危害性的行为也作为犯罪了。
比如,本案中,假如行为人给对方解封了微信号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对方并没有使用该微信号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即便一开始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打算使用微信号实施犯罪才帮他解封的,行为人也不能成立帮信罪,因为他最终没有帮助任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他的解封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不应当受到处罚。
成立帮信罪还需要“情节严重”,这就需要结合被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法程度,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所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数量多少等来综合考虑了。比如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小结
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在明知对方会利用微信号犯罪却仍然解封的,其行为具有可罚性;如果解封微信号的人明确知道被解封的微信号是用来实施哪种犯罪的,那么解封微信号的人就是这种犯罪的帮助犯;如果解封微信号的人只是知道微信号会用来犯罪,但不知道会具体用来犯什么罪,或者弄错了对方利用微信号要实施的犯罪,那么就不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了,而是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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