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帮别人解封的微信犯法吗,以及帮别人解封微信有啥坏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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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微信解封会有危险吗?
1、用户会失去一次辅助解封的机会。微信一年只有三次机会帮助别人辅助解封。2、如果对方的账号涉嫌违规,用户自身会被限制登录。当用户操作确认解封后,若对方账号再次被封,用户账号可能会被限制登录。微信解封,即帮助那些微信账号被系统封测的用户解除封测。系统不会无缘无故封禁用户的账号,这些被封号的人,大多都是涉黄,赌博,虚假,骗钱等行为才被封号的。假如给这些人辅助解封,对自己有没有影响可响而知。
如果解封的账号属于涉及黄赌毒骗,那该账号若再次被封,参与解封的将会被限制登录,严重的封号处理。而找做兼职的人当然会说没风险。当给他人解封后,微信会记录解封的记录。而对于解封异常,如批量申请解封、通过机器指令申请解封、虚构好友关系、利用兼职平台解封、诱导他人辅助解封等行为。一旦发现以上行为,腾讯将对解封账号进行再次解封或者永久封号处理,对违规辅助他人解封的账号,限制使用微信全部或部分功能、进行短期或长期封号处理。
所以说我们在帮助别人解冻账号的时候一定要先问清楚是否对自己的账号有影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帮违规账号解封违法吗
法律分析:微信解封是否造成放罪主要看是否情节严重,一般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解封是没有问题的,可能是对方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微信号被盗,被不法分子利用才造成的封号,这种情况下帮助别人解封是没有问题的,前提是对方是你认识的人,而且你知道他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解封平台接单犯法吗
这些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一般通过预加好友或者实名解封等方式,来给需要解封的微信号解封,并收取一定费用。找他们解封微信号的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微商和普通用户,另一类是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的人,比如开设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微信发布诈骗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分子。
给微商或者普通用户解封微信号的,一般不涉嫌违法,但如果是给想利用微信来犯罪的人解封微信号,就涉嫌违法了。那么,对于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这种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呢?微信解封啦平台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中立的帮助行为
由于微信号解封服务,既可以提供给普通用户,也可以提供给想利用微信号违法犯罪的人,所以这种服务就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也就是既可以用来服务合法的事,也可以用来服务违法的事。这就好比一个人卖菜刀,既可以把菜刀卖给对方用来切菜,也可以把菜刀卖给对方用来杀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中立的帮助行为。
所谓中立的帮助行为,指的是一种无害的日常行为却帮助了犯罪的实施。比如开出租车就是一种无害的日常行为,但出租车司机明知一个人要前往某地杀人,还把他拉到那个地方的,客观上就帮助了杀人罪的实施。
那么中立的帮助行为到底要不要处罚呢?如果处罚,可能会让从事正常活动的人提心吊胆,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犯罪,影响正常社会生活;但如果不处罚,这种行为毕竟是帮助了犯罪,也不应当放纵。
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肯定要设置处罚的界限,限制处罚的范围,不然的话就没人敢从事正常的业务了。问题是,这个界限怎么划?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帮助的人确定要实施犯罪,且很快就要实施犯罪,帮忙的人在其中起的作用又比较大,并且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犯罪时,才可以将这种中立的帮助行为认定为具有可罚性。
比如,一男一女在出租车上,男的显露出要强奸女的的意思,出租车司机也看出来了,此时男的让出租车司机往偏僻的地方开,出租车司机照做的,就不再是日常行为,而是对犯罪的帮助了,就具有可罚性了。
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对于委托他们解封的微信号的性质,其实是非常了解的。因为在具体操作帮助解封过程中,微信平台会提示微信号被封原因,比如“涉嫌诈骗”“多人投诉恶意营销”等,所以他们是知道这些微信号一旦被解封,是很可能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上,这些微信号在解封后也的确很快就实施了犯罪,而微信号解封,对于这些微信号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此,就不能再认为解封微信号是日常行为,而应当认为是帮助了犯罪、值得处罚的行为。
既然这些解封微信号的行为值得处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按照什么罪处罚?
和利用微信号犯罪的人成立共犯
解封微信号是对利用微信号实施犯罪的帮助,所以首先可能成立的是相应犯罪的共犯。成立共犯需要提供帮助的人客观上促进了犯罪行为,还需要提供帮助的人与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有共同故意与意思联络,也就是提供帮助的人知道对方在实施什么犯罪,并且知道是在帮助对方实施这一犯罪。
在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明确知道对方要利用微信号实施何种犯罪,还提供解封服务时,可以认为其与对方具有共同故意与意思联络,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
比如,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明知道对方解封微信号是用来进行电信诈骗,还帮对方解封,之后对方使用该微信号进行电信诈骗成立诈骗罪时,解封微信号的人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即便不知道具体实施诈骗的人的具体身份,即便他尚未被查获,只要有证据表明他的确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提供帮助的人就能成立帮助犯。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便尚未抓到利用微信号实施犯罪的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被解封的微信号的确是用来实施犯罪了,那么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就可以成立共犯。
单独成立帮信罪
如果只是知道解封的微信号会用于犯罪,但不知道具体用于什么犯罪,或者以为微信号是用来电信诈骗的,但其实是用来开设赌场的,又该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下,由于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与使用微信号犯罪的人,对于具体犯罪没有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就无法认定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成立共犯了。
为解决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个罪名,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时,就成立这个罪。
网络犯罪具有匿名化、隐蔽化的特点,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解封微信号的人何时用微信号进行何种犯罪,如何进行,具体的被害人是谁,涉案金额大致是多少。此时如果将他解封的微信号所涉及的全部犯罪都让他负责,恐怕对于他而言责任过重;但如果不追究这种行为,又是对他帮助犯罪极大的放纵,因为如果没有他提供解封服务,很多犯罪的确没有那么容易实施。于是,刑法就将这种具有帮助性质的行为独立规定了出来,也就是不管被帮助的人实施了什么犯罪,提供帮助的人都成立帮信罪。
虽然刑法将帮信罪单独规定了,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实施了帮信行为,无论之后被帮助的人有没有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都要处罚。如果是这样,处罚范围就太宽了,就会将没有什么危害性的行为也作为犯罪了。
比如,本案中,假如行为人给对方解封了微信号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对方并没有使用该微信号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即便一开始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打算使用微信号实施犯罪才帮他解封的,行为人也不能成立帮信罪,因为他最终没有帮助任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他的解封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不应当受到处罚。
成立帮信罪还需要“情节严重”,这就需要结合被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法程度,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所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数量多少等来综合考虑了。比如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小结
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在明知对方会利用微信号犯罪却仍然解封的,其行为具有可罚性;如果解封微信号的人明确知道被解封的微信号是用来实施哪种犯罪的,那么解封微信号的人就是这种犯罪的帮助犯;如果解封微信号的人只是知道微信号会用来犯罪,但不知道会具体用来犯什么罪,或者弄错了对方利用微信号要实施的犯罪,那么就不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了,而是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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