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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判决一起微信解封入罪案,解封犯法你知道吗?

近日,一起微信解封入罪案在杭州法院进行依法判决,判决犯罪嫌疑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时间,微信解封入罪案便上了热搜,大家纷纷疑惑,解封微信明明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怎么就犯法了呢?

犯罪嫌疑人高某和张某原本是一对大学情侣,在大学期间便进行了大学生创业,创建了super工作室,是一家专门为他人解封微信的工作室,刚开始,他们还只是给零星的个人解封微信,后来,在明知道他人的微信涉及诈骗的情况下,仍然给他人解封微信,这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经警方调查,他们解封的这些微信涉及诈骗300多起,涉案金额高达96万元。

那么解封微信微信为什么就成了违法的事了呢,对于网友们的疑问,官方解释道,解封个人微信其实并不违法,但是如果解封的微信涉及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那就是违法犯罪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这个案件也给众多大学生创业者一个警示,进行创业的时候,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如果法律意识淡薄,做一些大家都认为很平常的事也会无形中犯了法,所以一定要知法守法。

众多网友也纷纷为高某和张某感到惋惜,既在大好的学校时光,青春年华,又是大学生创业,本来是值得赞赏的一件事,一来可以挣点外快补贴家用,二来可以攒点社会经验,丰富自己的学识,但是现在却入了狱,前程毁了不说,还让自己的履历上添加了不光彩的一笔,不过好在他俩还年轻,还有机会改过自新,希望他俩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重新出发。

网络协助陌生人微信解封有没有触犯法律?

在网络上面协助陌生的人去微信解封倒不会触犯法律,但是我个人倒是不建议大家这么去做,因为我们自己也不知道对方的这个微信号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很有可能对方的这个微信号经常从事一些犯法的活动,所以我们如果帮这种微信号解封,那就是助纣为虐。

当然了,如果是你朋友或者是认识的人微信被封住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帮助自己的朋友去解封的。按照微信平台的规定来看,同一个账号每月只能够辅助一个微信号解封,另外帮助别人解封的这个微信号也要满足限定的条件,例如说这个微信号一定要绑定了银行卡才可以参与解封,其次就是这个微信号注册的时间一定要达到半年以上才行。

很多人可能在网络上面会看到有人发布相关的信息,说让你帮助他解封一个微信号,然后会给予你一定的报酬,并且这个报酬还比较的高,有些甚至会达到100多块钱。其实类似于这种信息基本上都是骗人的,但我们帮助他们解封了之后多半都是不会把这个钱给你的,而且我个人也是不建议大家去帮助这些陌生的微信账号解封,所以按照规定,如果这个微信号以后如果再次被平台冻结了,那么帮助这个微信号解封的微信账号同样也会受到一些影响,比如说会限制登录等等。

另外再耽误我们帮别人解封,微信号的时候,微信会弹出一条提示,会提示我们不要去帮助陌生人解封,或者不要有偿帮助别人解封。所以说大家如果在网络上面看到相关的信息,千万不要信以为真,即便是真的有钱给你,我觉得这种事情我们肯定也是不能做的,毕竟将来很有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微信账号。

微信解封平台接单犯法吗

这些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一般通过预加好友或者实名解封等方式,来给需要解封的微信号解封,并收取一定费用。找他们解封微信号的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微商和普通用户,另一类是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的人,比如开设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微信发布诈骗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分子。

给微商或者普通用户解封微信号的,一般不涉嫌违法,但如果是给想利用微信来犯罪的人解封微信号,就涉嫌违法了。那么,对于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这种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呢?微信解封啦平台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中立的帮助行为

由于微信号解封服务,既可以提供给普通用户,也可以提供给想利用微信号违法犯罪的人,所以这种服务就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也就是既可以用来服务合法的事,也可以用来服务违法的事。这就好比一个人卖菜刀,既可以把菜刀卖给对方用来切菜,也可以把菜刀卖给对方用来杀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中立的帮助行为。

所谓中立的帮助行为,指的是一种无害的日常行为却帮助了犯罪的实施。比如开出租车就是一种无害的日常行为,但出租车司机明知一个人要前往某地杀人,还把他拉到那个地方的,客观上就帮助了杀人罪的实施。

那么中立的帮助行为到底要不要处罚呢?如果处罚,可能会让从事正常活动的人提心吊胆,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犯罪,影响正常社会生活;但如果不处罚,这种行为毕竟是帮助了犯罪,也不应当放纵。

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肯定要设置处罚的界限,限制处罚的范围,不然的话就没人敢从事正常的业务了。问题是,这个界限怎么划?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帮助的人确定要实施犯罪,且很快就要实施犯罪,帮忙的人在其中起的作用又比较大,并且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犯罪时,才可以将这种中立的帮助行为认定为具有可罚性。

比如,一男一女在出租车上,男的显露出要强奸女的的意思,出租车司机也看出来了,此时男的让出租车司机往偏僻的地方开,出租车司机照做的,就不再是日常行为,而是对犯罪的帮助了,就具有可罚性了。

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对于委托他们解封的微信号的性质,其实是非常了解的。因为在具体操作帮助解封过程中,微信平台会提示微信号被封原因,比如“涉嫌诈骗”“多人投诉恶意营销”等,所以他们是知道这些微信号一旦被解封,是很可能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上,这些微信号在解封后也的确很快就实施了犯罪,而微信号解封,对于这些微信号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此,就不能再认为解封微信号是日常行为,而应当认为是帮助了犯罪、值得处罚的行为。

既然这些解封微信号的行为值得处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按照什么罪处罚?

和利用微信号犯罪的人成立共犯

解封微信号是对利用微信号实施犯罪的帮助,所以首先可能成立的是相应犯罪的共犯。成立共犯需要提供帮助的人客观上促进了犯罪行为,还需要提供帮助的人与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有共同故意与意思联络,也就是提供帮助的人知道对方在实施什么犯罪,并且知道是在帮助对方实施这一犯罪。

在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明确知道对方要利用微信号实施何种犯罪,还提供解封服务时,可以认为其与对方具有共同故意与意思联络,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

比如,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明知道对方解封微信号是用来进行电信诈骗,还帮对方解封,之后对方使用该微信号进行电信诈骗成立诈骗罪时,解封微信号的人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即便不知道具体实施诈骗的人的具体身份,即便他尚未被查获,只要有证据表明他的确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提供帮助的人就能成立帮助犯。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便尚未抓到利用微信号实施犯罪的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被解封的微信号的确是用来实施犯罪了,那么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就可以成立共犯。

单独成立帮信罪

如果只是知道解封的微信号会用于犯罪,但不知道具体用于什么犯罪,或者以为微信号是用来电信诈骗的,但其实是用来开设赌场的,又该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下,由于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与使用微信号犯罪的人,对于具体犯罪没有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就无法认定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成立共犯了。

为解决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个罪名,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时,就成立这个罪。

网络犯罪具有匿名化、隐蔽化的特点,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解封微信号的人何时用微信号进行何种犯罪,如何进行,具体的被害人是谁,涉案金额大致是多少。此时如果将他解封的微信号所涉及的全部犯罪都让他负责,恐怕对于他而言责任过重;但如果不追究这种行为,又是对他帮助犯罪极大的放纵,因为如果没有他提供解封服务,很多犯罪的确没有那么容易实施。于是,刑法就将这种具有帮助性质的行为独立规定了出来,也就是不管被帮助的人实施了什么犯罪,提供帮助的人都成立帮信罪。

虽然刑法将帮信罪单独规定了,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实施了帮信行为,无论之后被帮助的人有没有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都要处罚。如果是这样,处罚范围就太宽了,就会将没有什么危害性的行为也作为犯罪了。

比如,本案中,假如行为人给对方解封了微信号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对方并没有使用该微信号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即便一开始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打算使用微信号实施犯罪才帮他解封的,行为人也不能成立帮信罪,因为他最终没有帮助任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他的解封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不应当受到处罚。

成立帮信罪还需要“情节严重”,这就需要结合被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法程度,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所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数量多少等来综合考虑了。比如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小结

本案中,提供微信号解封服务的人,在明知对方会利用微信号犯罪却仍然解封的,其行为具有可罚性;如果解封微信号的人明确知道被解封的微信号是用来实施哪种犯罪的,那么解封微信号的人就是这种犯罪的帮助犯;如果解封微信号的人只是知道微信号会用来犯罪,但不知道会具体用来犯什么罪,或者弄错了对方利用微信号要实施的犯罪,那么就不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了,而是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文资料来源 微信解封啦:

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判决了?

是的,8月27日,浙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宗涉“微信解封”的入罪案件,两名大学生因帮助多名诈骗犯罪嫌疑人解封了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涉12起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均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刑1年以上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某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并于 2019 年 11 月成立 “super 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

其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室成员以 “预加好友”和 “人脸解封”的方式先后多次为微信名 “哈啰小姐”“李雅”“海阔天空”等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判决。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条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显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当前,微信平台对违规账号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由此催生了帮助微信解封的灰色产业,特别是一些在校大学生将其作为兼职,认为只要手指点一点就可以赚到零花钱,却不知触犯了法律,成为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帮凶”。在此,检察官告诫大家切莫为了贪图眼前的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网- 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在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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